《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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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2年9月28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理地貌、资源禀赋等自然条件,合理布局乡村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高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县城产业支撑能力,培育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农资供应、技术集成、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强化开发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平台引领作用,引导产业在县域内集聚发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农产品商标注册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推广。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检测、追溯体系,严格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农业全产业链招商,引进产业链头部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规模种养、精深加工、中央厨房、商贸物流、智慧农业等成规模、高质量的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依托西柏坡、塞罕坝等红色资源,长城、大运河、名城名镇名村等文化资源,太行山、燕山、坝上、白洋淀、衡水湖、滨海等自然资源,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鼓励、扶持发展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冰雪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研学体验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公路、电力、水利、物流、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党建、政务办公、便民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服务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加快发展智慧农业,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加强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支持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各领域各环节的应用。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小镇,增强其产业和人口聚集能力,创新投融资机制和服务管理机制,培育产业特色鲜明、文化氛围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兼具旅游与社区功能的特色小镇。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稳步提高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